尤其是在商法中,受外观主义和交易安全原则的约束,只要在外表上具有适格的特征,其效力可以得到确认,典型体现在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之中。
对国外的法学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从法治实践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使命面临的主要挑战和基本问题,是如何回应、阐释、解读、引领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实践。
法理学要有批判精神,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在某些哲学家看来,法理学是从哲学角度、用哲学方法、哲学范畴和哲学思维来研究回答法学(法治)问题的学问,是法学的哲学化提升和哲学的法学化延伸,是对法学教条主义、法学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所谓法学幼稚现象的超越,等等。从比较法角度看,中国法理学使命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是如何统筹兼顾地处理好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的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直接原因是我国法理学的许多重要概念、范畴、原理、原则等,既不是从我国部门法学的现实需要中内生成长起来的,也不是对部门法学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归纳推理凝练出来的。那么,在中国法学家(法律人)眼中,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是(或者应当是)什么?显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可能有统一答案的哈姆雷特之问。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面对上述看法和期待,法理学试图通过构建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法理学的分支交叉学科,作出法学的回应和解答。它不是一只真骆驼,而仅仅是一只很逼真的骆驼。
[25]例如,当我们看到前面有一辆汽车时,我们实际上在空间中做出了某个区分——某物/某物以外的其他东西。[34] 所以,这些所谓的外部观察,只能看到法律系统所用之观察图式的偶联性,却不能观察法律系统本身。二、第十二只骆驼:卡迪成功的奥秘 卢曼所讲的故事是这样的: 一个贝都因富人立下遗嘱分配遗产,遗产主要是骆驼,分给他的三个儿子。对法社会学来说,它的工作是,观察法律系统如何观察它自身。
老父亲通过遗嘱的创立,成功地向三兄弟植入了一种法律意识与规则意识,从而使得三兄弟愿意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艰难的探索中,笔者注意到德国社会学大家尼克拉斯·卢曼关于法社会学研究之性质和定位的研究,对我们思考相关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许多法学院的学生虽然从专业的角度认为第十二只骆驼不应该被归还,但从结果考量的角度出发,他们也许会同意第十二只骆驼的返还。此时,老冯作为侵权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从里面抓出一个纸团,里面写的方案是哪一个,就按照哪一个执行。本文的写作,以对卢曼这篇论文的解读和分析为基础,但并不局限于这篇论文,同时也涉及到对卢曼法社会学研究其他重要文献与思考的解读与评论。
从故事的整体脉络中,三兄弟似乎并不反对法官拿回骆驼。在他们看来,这里并没有一条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在发挥作用,而仅仅是某种行为的概率与可能性而已。但法律系统自身的此种观察与描述,必然受限于法律系统自身观察图式的根本限制,而法律系统自身的最大限制,就是合法/非法的二值代码。对卢曼而言,法律系统的悖论,并非像法律内部观察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必须被自相矛盾,反而是法律系统得以运作的基础与前提。
但从社会学角度看,这只骆驼其实并不真实,仅仅是一种拟制的结果。对此三兄弟似乎并没有表示任何异议。
卢曼所讲述的骆驼遗产分割案,尤其是关于卡迪的第十二只骆驼的分析,清晰地展示了这两种分析进路各自的局限性,并指出,唯有通过综合运用功能分析(功能结构主义)与系统分析(自创生的系统理论)的方法,才能够真正观察到具有自我指涉性质和自我观察能力的现代法律系统,尤其是观察到这个系统赖之以存在和运作的二值代码的悖论与解悖论的操作,从而理解到现代自创生法律系统相对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而言的独特性及其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的功能。泡菜坛子案与骆驼遗产案最大的区别在于,在泡菜坛子案中,老冯的5块钱再也拿不回来了,但在骆驼遗产继承案中,卡迪拿回了他的骆驼。
与仅仅指出现代法律系统之偶联性质的传统法社会学不同,系统论法社会学通过功能比较的方法来观察现代法律系统。因此,我们发现,在第十二只骆驼的性质上,法学与社会学发生了严重的分歧。第十二只骆驼同时具有真与假的双重特性,非常形象和逼真地揭示了法学之内部视角的观察与社会学之外部视角观察之间的紧张与统一。否则,他们根本就不可能接受这个判决。但是由于由了画虚线的方法,我们就因此拥有了一种在二维平面上表达和建构三维的可能性。由于老父亲充满智慧的遗嘱,也许各自有着各种各样的,我们能够想象得到,甚至超出我们想象的小九九的三兄弟,最后都接受了遗嘱所规定的方案,作为裁判分配的判准。
这并非是否定从外部观察法律的意义。更神奇的是,按照卡迪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三兄弟各自所得的骆驼加起来,还是十一只。
在泡菜坛子案中,法官将泡菜坛子用力一摔,将其摔成碎片,这一举动是充满司法智慧的。[4] 我们看到,骆驼遗产继承案中的法官卡迪,实现了司法功能之预先设定的目标,对这个原本被认为难以裁决的案件做出了裁决,圆满地解决了纠纷。
另外即便是确认了,纠纷解决的效果也不好,因为妯娌之间的关系最终被伤害了,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就此而言,社会学对法律的观察,就是观察法律是如何观察它自身的。
[14] 同样地,如果从外部视角来看法律规则,也许我们会发现,法律不过是写在纸面上的一堆条文而已。例如,传统的自然法理论,通过神法-人法的某种位阶高低的顺序来解决。系统的特性必须通过与系统的环境的对比才能够显示出来。古典自然法的模式不再被接受后,人们接受了世界的偶联性。
当法官把自己的骆驼奉献出来,变成遗产进行分配时,从法律的角度,就产生了赠与的效果。[4]Supra note 3,S.3-60. [5]关于卡迪与卡迪的法庭的一般性介绍,参见:Maurits H. van den Boogert,Capitulations And The Ottoman Legal System: Qadis,consuls And Beraths In The 18th Century,koninklijke Brill NV,2005,p42-46, [6] 关于神明裁判,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4页。
这第十二只骆驼,其实就是法律(the Law)本身。[27] 由于人类的知觉性的观察,也是观察的一个特例,并且还是我们最熟悉的一个特例,因此,我们也可以用人类心理系统的自我观察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因此,观察也就进行不下去了。[44] 六、结语 在转型期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的法学研究者。
不同的观察者所观察到的世界是不一样的。根据遗嘱,大儿子,艾哈迈德(Achmed),可以分得一半的骆驼。但它被放在男人/儿童这个观察图式中并被标示时,它指的是年龄特征(成年人)。[10] 这不禁让人想起一部中国的主旋律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的一个案例——泡菜坛子案。
从而使得遗产变成了12只骆驼。例如,俗称的红绿灯规则。
但是,如果我们严格地按照法律的理性进行分析的话,法官应该是不能拿回这第十二只骆驼的。或者说, 从外部视角来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拟制,因此,法律起源于非法律,就像第十二只骆驼乃是一只外来的骆驼,甚至仅仅是一只拟制的骆驼。
这时遗产分配的难题就产生了。[6] 在我看来,卡迪是创造性地利用了伊斯兰人民对神的信仰与信任,从而为一种司法的理性创造了条件。